养老人才政策:政策导向与现实需求的脱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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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月30日,民政部等十二个部门印发《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旨在通过进行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来提高养老服务的高质量发展,《意见》围绕着养老服务人才,从“引、育、评、用、留”等关键环节,提出系统性政策措施,是国家高度重视我国养老问题,提前布局建设养老体系的表现。

但是从对全国各省市的养老机构和设施的实地调研来看,强调“养老服务的人才队伍建设”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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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高素质人才”不等于“高质量服务”

养老服务是高度人格化的照料工作,是实践性的,重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,重在养老机构内部的治理和组织,而非某些标准化的指标和规定。

从对多数县域敬老院和养老院的调研来看,一线护理人员大多都是年龄在50岁以上的女性,而男性护工的平均年龄更是在60岁上下,从业者的学历也普遍为小学和初中水平,甚至也不具备所谓的“专业护理技能”,但是一个县的范围内,养老机构都只能招到这同样素质的服务队伍,但是不同的养老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却是天差地别。

比如在F县,A镇敬老院的失能老人卧床后普遍能够存活5-10年,但隔壁B镇的老人卧床后仅能存活半年,最多不超过3年。同样的硬件设施条件、人员水平、乡土民情之下,真正影响“高质量服务”的关键,在于敬老院舍内部的治理水平,在于敬老院能否尊重老人、爱护老人,实现院舍整体的组织动员和社会性重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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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养老服务技能”并不是养老事业的重点

《意见》指出,“到2025年,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壮大、素质稳步提升、结构持续优化”。但从实际情况来看,老人存在分类,大部分老人的养老需求不在养老服务技能,而那些重点养老服务对象,如失能、半失能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也不在于技能。

大部分老人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,都处于“自养”阶段,即自己照顾自己的衣食住行、一日三餐,特别是农村老人普遍能够实现以地养老,在农村老家自己种种菜、做做饭、散散步、聊聊天就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;另一方面,自养阶段的老年人仍未脱离熟人社会,不会像住在养老院里一样陷入“社会性死亡”的状态。因此,普通的老人,能够享有劳动的自由,不会处于“等死”的生活无意义状态,便实现了低成本、高福利的养老生活。

而对于失能、半失能老人来说,真正的照料也不在于技术,而在于对待老人的态度,特别是照料照护关系之下,老年人的情感需求能否满足,是否还能够享有自尊,这种要求,并不需要护工有多高的技术和证书,而是需要他们有真心、耐心和爱心,是否真正喜欢养老这一行业,将工作当成有意义的、有成就感的事业。

比如在H县,许多老人辗转各个养老院就是为了找到护工A,护工A是一位年过60的大妈,并没有各种要求的证书和技能,但是她做事非常干练,对待老人也非常负责,脾气性格也非常好,被照护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体验都大幅度提高。而对于这样的护工,需要在地方社会内部进行资源发掘、人才识别和积极性保护,同样也是一种人格化的工作,而非指标性的考核与建设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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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高质量服务”和“高福利的养老”不能画等号

服务仅仅是养老的一个部分,即使有了“高质量的服务”,却将老年人看作需要管理和照顾的“客体”,没有真正地将老人当做主体,走到他们内心世界去,理解老年人所需、所盼、所求,仍旧会出现资源供给和有效需求的错配。

比如在东部某市的养老院中,退休干部住在服务水平到位、硬件条件很高的养老院中,却仍然要在吃午饭时买真空包装的熟食排骨,对目前的养老状态不满意,非常想念自己的子女,整体处于一种孤独、无聊的状态之中。因为“服务”在老人漫长的养老生活当中只占一小部分,而在人长达十几甚至几十年的老年生活中,如果一味地将老人当做需要被照料、被赡养的客体,就相当于把老人放在“等死”的“主体性缺失”的境遇中,即使有高质量的服务,也如同“笼中的金丝雀”,高福利的养老仍然不能够实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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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高素质人才队伍”未能盘活现有社会性资源

“高素质人才队伍”、“高层次专业化人才”、“系统性政策措施”是政府希望再造一个社会性的养老系统,缺乏对实际情况的总体性分析,也没有对现有的人格化力量、社会性资源进行整合盘活,甚至对其造成了替代和损害。

首先是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张力。国家已经形成了市县镇三级养老院舍的硬件支持网络,但是目前敬老院的入住率并不高,甚至是很低。许多敬老院院长反映,五保户选择分散供养,既能够得到国家发的各种补助,还能够维持在家自养的生活状态,而集中供养后,五保户就不能够直接得到补助,并且还失去了“自由”,因此,五保户普遍不选择集中供养。可见,目前许多养老政策本身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,从而导致了大量的资源浪费,如果再造一个新的“系统性措施”,一定还会在具体落地的过程中出现新的资源浪费。

其次是我国中西部县域的财政压力和经济状况。在中西部某乡镇敬老院,工作人员的月工资仅有1180元,共11名工作人员,但是通过外部的政策托底和院舍内部的治理,能够维持基本的养老需要,如果要引进高端人才、高素质队伍,中西部地区恐怕难以承受这部分的人员开支。同时,中西部地区大量的家庭都是普通家庭,根本无力承担高消费类型的养老服务,比如中某敬老院计划向社会开放,自理的老人每月收取900元,半失能老人每月1800元,全失能老人每月2600元,都是非常底线的收费,因此也不存在一个潜在的广阔养老服务市场,反而在大多数中西部地区,我们所能见到的养老服务市场多数是内生的、家庭作坊式的养老,提供的是托底的保障和服务。

再次,以村社熟人社会和农村集体土地为核心,在农村开展互助养老才是盘活治理资源,识别养老需求的应有之义。首先是对于自养的老人来说,温饱已然不成问题,关键在于如何打发时间,让老年生活过得有意义,就需要村社将老年人组织起来,适当地给予支持,引导老人自治、自主、自组织。对于失能、半失能老人来说,也可以结合当地的敬老院舍与家庭养老院,动员在村的低龄老人帮助高龄老人、失能半失能老人,减轻照料负担,提高生命质量。

最后,村社互助、家庭作坊等内生性养老模式往往是非正规的、内生性的、还在发展和探索过程中的,如果过于追求人员的“合规化”、“标准化”、人才的“外来性”,很容易造成对上述主体的替代,甚至是对这些事业的发展和建设带来阻力。

因此,从上述分析来看,建设完善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、提升养老服务质量,最为重要的是要将养老当成系统性、人格化的事业,一方面,养老与家庭生计、社会结构、市场状况等方方面面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,指标体系和队伍建设要先了解实际、切合实际;另一方面,养老不能只是通过“指标”、“标准”这些体制性的力量来解决问题,否则就会出现资源错配的困境,甚至是对人格化、社会性量的替代和瓦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