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

所属分类:养老政策  来源:镇江12349平台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 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国办发〔2020〕48 号

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 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党中央、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,着力构建居家社区 机构相协调、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,取得明显成效。 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 会精神,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加快形成高效规范、公平竞争的 养老服务统一市场,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,坚持公正 监管、规范执法,不断优化营商环境,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 诚信守法经营、积极转型升级、持续优化服务,更好适应养老服 务高质量发展要求,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, 经国务院同意,现提出以下意见。

一、明确监管重点

( 一 )加强质量安全监管。按照“谁审批谁监管、谁主管谁监管” 原则,引导养老服务机构(包括养老机构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  构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认定办法由民政部另行制定)立足  长期安全运营, 落实安全责任, 主动防范消除本机构在建筑、消防、 食品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。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  乡建设部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筑使用安全检查,及时发现安全  隐患,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修缮、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。民政  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、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抓好养老服务  机构消防安全整治, 摸清消防安全状况, 建立隐患、整改、责任“三个清单”,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、推动整改。督 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,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 管理,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。加强对养老机构内 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, 服务质量安全, 采购和使用药品、耗材、 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。

( 二 ) 加强从业人员监管。引导从业人员(包括养老服务机 构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 人员)自觉养成良好品行、掌握专业技能, 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。 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员工守则,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 德教育培训,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。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 医疗护理、康复治疗、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,应当具 备相关资格。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及岗位职业技能 提升培训,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。加强院 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,实施职业技能水平评价。严格末 端监督执法,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 证书的监管,防止出现乱培训、滥发证现象。依法依规从严惩处 养老服务机构欺老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对相关 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。

( 三 ) 加强涉及资金监管。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以合法合规方 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。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 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,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 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、准确性进行抽查、核查,依法 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。加大对涉及使用财 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效 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。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, 依法查处弄虚作假、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。加大对养老机构 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,保障医保基金安全。加强对 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的规范管理。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。加大对以养老服务 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,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,依法 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。

( 四 ) 加强运营秩序监管。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 管理、规范服务行为,合理规避风险、妥善处置纠纷。养老机构 应当在各出入口、接待大厅、值班室、楼道、食堂等公共场所和 部位安装视频监控。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档案,妥善 保管异常事件报告、紧急呼叫记录、值班记录、交接班记录、门 卫记录、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。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 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,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 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。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 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,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 自转让、出租、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。指导养老机构按照 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,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 制,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。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 出机制,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 除、安置等工作,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。加强对民办非营利 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,防止因关联关系、利益输送、 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。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 老服务的行为,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, 按照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的有关规定查处; 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,由民政 部门依法查处;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,擅自以事业单位法 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,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 措施予以制止,并给予行政处罚。

( 五 ) 加强突发事件应对。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 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,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。建立完 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、监测与预警、应急处置与救援、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。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 制定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、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 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、设施,开展有关 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。养老服务 机构要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,坚持预防为主,指导老年 人做好个人防护。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或 者流行、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、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,应当依 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》、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等相关要求,向所 在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民政部门报告, 并在有关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卫生处理、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。 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,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相关要求,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民 政部门报告。

二、落实监管责任

( 六 )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。优化政府职责体系,深化养老服 务领域“放管服”改革,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、行业规划、 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,最大限度 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。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 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,实行清单式监管,明确监管事项、监管 措施、监管依据、监管流程,监管结果要及时、准确、规范向社 会公开。

( 七 ) 压实机构主体责任。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、 加强党的建设,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, 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。养老服 务机构对依法登记、备案承诺、履约服务、质量安全、应急管理、 消防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,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。养老服 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养老服务、安全管理、风险防控、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。

( 八 ) 发挥行业 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。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 织要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,健全行业自律规约,规范会员 生产和经营行为,加强会员信用管理,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; 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,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,积极协调解决 养老服务纠纷。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,建立养老服务 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,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、在机 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, 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、规章制度、 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等事项,畅通群众监督渠道。优化养老服务 投诉举报受理流程,实现“民政牵头、归口负责”。坚持正面宣 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,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、表述严谨,对捏造 事实、制造谣言、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三、创新监管方式

( 九 ) 加强协同监管。健全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,实现违法 线索互联、监管标准互通、处理结果互认, 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, 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。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 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、消防、食品、医疗卫生、环境保护、 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,应当立即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 消除隐患,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;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 需要立即处置的,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 紧急措施处置,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;对应当采取行政强制 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,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 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。探索乡镇综合执法有效形式,将养老 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省级政府统一制定的赋权清单,建立健全乡 镇政府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。建立以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 监管为基本手段、以重点监管为补充、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 监管机制。省级相关部门要制定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,结 合监管特点和需要, 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, 就抽查比例和频次、抽查方式、检查内容、检查流程等事项作出规定;统筹建立检查 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,必要时可以吸纳检测机构、 科研院所等参与。

( 十 ) 加强信用监管。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,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。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 力点,创新监管理念、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,建立健全贯穿养老 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,衔接事前、事中、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 监管机制。建立养老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, 推动形成标准公开、 规则公平、预期明确、各负其责的治理模式。备案申请人应当就 养老机构按照建筑、消防、食品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 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提交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,将书面承诺履 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;对违反承诺的,依法依规实施惩戒。全面 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,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, 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,并通过“信用中国”网站、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 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,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 和信息共享。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,相关部 门要将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,根据养老服 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。

( 十一 ) 加强信息共享。大力推行“互联网 + 监管”,充分 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,实现监管规范化、精准化、智能化, 减少人为因素,实现公正监管,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。统筹运 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,推进数据统一和 开放共享。民政部门要依托“金民工程”,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 构基本信息、服务质量、运营情况、安全管理、补贴发放,以及 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、从业经历、职业信用等数 据信息,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 基本数据集。卫生健康部门要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,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,形成健康档案基本数 据集。各部门要将涉及老年人相关信息向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汇 聚,公安部门要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,形成老年人基本信息 数据集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, 实现老年人社会保障信息在养老服务领域共享复用。加强养老服 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,有关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登记、备案、 抽查检查结果、行政处罚、奖惩情况等信息,按照经营性质分别 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、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、事 业单位在线网进行公示,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 数据集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“互联网 + 监管” 系统推进有关基本数据集共享,推动技术对接、数据汇聚和多场 景使用,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、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“一 张网”。

( 十二 ) 发挥标准规范引领作用。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 评价体系,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、安全基本规范等标准,引领 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。养老服务设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技 术标准规范。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,应当遵守《养老机构医 务室基本标准(试行) 》等相关要求。加快完善居家上门服务规 范,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。健全养老服 务标准化组织体系,推进民政部门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 会,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、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地方标准。 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体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、 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,鼓励行业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养 老服务和产品的团体标准,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具有竞争力的 企业标准,向高品质、多样化升级,助力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。

四、加强保障和落实

( 十三 ) 加强组织领导。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, 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。各地区、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,按照本意见提出的 各项措施和要求,制定配套措施,科学配置监管资源、统筹部署 抓好落实。依托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, 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了解、督促检查本意见落实情况,确 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。

( 十四 ) 提升执法水平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,强化 对行政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。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,规 范执法检查、立案、调查、审查、决定等程序和行为,提高行政 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。推动人财物等监管资源向基层 下沉,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、设备、经费等方面的保障,推 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,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 水平。

( 十五 )加大宣传力度。按照“谁执法谁普法”普法责任制要求, 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。加强舆论引导,把推动养老服 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 展相结合,积极营造敬老、爱老、助老社会氛围。各地区各部门 要通过多种途径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监管职责、措施、工作进展 情况和成效,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,推动形成关心、支持养老 服务综合监管、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。

附件: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

国务院办公厅  2020 年 11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