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

所属分类:养老政策  来源:镇江12349平台

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

     印发《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》的通知

中办发 [2022]42 号

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,推进 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,实 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在党中央 坚强领导下,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发展,内容逐步拓展,公平性、 可及性持续增强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,健 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,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( 一 )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指导,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,立足新发展 阶段,完整、准确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,构建新发展格局, 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 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,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、权责清晰、 保障适度、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,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、 幸福感、安全感。

( 二 ) 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 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,旨在实现老有所养 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、普惠性、兜底性服务,包括物质帮助 照护服务、关爱服务等内容。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、内容、标准 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,  “十四五”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


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、残疾、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 本养老服务需求。

) 工作原则

——基础性原则。立足我国基本国情,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,着眼保基本、广覆盖、可持续,尽力而为、 量力而行,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。

——普惠性原则。 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, 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,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 能够方便可及、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。

——共担性原则。在赡养人、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、扶养义 务的基础上,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、发挥市场作用、引导社 互助共济等方式,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、照料方面的负担。

—— 系统性原则。推动社会保障、社会救助、社会福利、慈 善事业、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,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 革配套衔接,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。

二、重点工作

( 一 ) 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 格落实《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》(见附件) 。《国家基本养 服务清单》明确的对象、项目、内容等,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 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,由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 意见, 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。省级政府应当对照《国 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》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 方案及清单,明确具体服务对象、内容、标准等,其清单应当包 含《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》中的服务项目,且覆盖范围和实现 程度不得低于《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》要求。到 2025 年,基本 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,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,服务 对象、服务内容、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,服务供给、服务保障、 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,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。

( 二 ) 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。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 查和发布制度,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,制定完善全国统一的 评估标准,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、各部门按需使用。依托 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,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,建立困难老年 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,细化与常住人口、服务半径挂钩的 制度安排,逐步实现从“人找服务”到“服务找人”。推动在残 疾老年人身份识别、待遇享受、服务递送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 面实现资源整合, 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。面向独居、空巢、 留守、失能、重残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。 支持基层老年协会、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。依托基 层管理服务平台,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、信息查询、业务办理 等便民养老服务。

( 三 ) 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。推动建立相关保险、福利、 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。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 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新疆南疆四地 州、西藏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、脱贫地区的基本养 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支持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 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,中央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。 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,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 老服务,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。将 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,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、 高龄、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。具备条件的地方优化养老 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、运营补助等政策,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 供基本养老服务。鼓励和引导企业、社会组织、个人等社会力量 依法通过捐赠、设立慈善基金、志愿服务等方式,为基本养老服 务提供支持和帮助。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,建立基本 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,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。

( 四 ) 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。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(含光荣院)建设纳入相关规划,结合当 地经社会发展水平、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、环境条件等因素, 分级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,合理确定设施种类、 量、规模以及布局,形成结构科学、功能完备、布局合理的养 老服务设施网络。各地新建城区、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 套建设养老服设施;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 改造、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,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 务设施。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 基本养老服务。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 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。建立公办养 机构入住管理制度,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,强化对 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。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、因公牺牲军人、 病故军人的遗属,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,同等 条件下优先安排。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,对有集 中供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。到 2025 年确保每个 (市、区、旗)至少有 1 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 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。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 ,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、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 人、扶人无赡养、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。 鼓励支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 养老服务设施。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, 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。

( 五 ) 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。依托和整合现 有资源, 发展街道(乡镇)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。 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,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 源。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、助餐助洁、康复护理 等服务。依托街道(乡镇)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、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、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,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照护能力。将失能 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,符合条件 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,按 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。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 公共服务设施改造,为老年人提供安全、便利和舒适的环境。鼓 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,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。以满足居家 生活照料、起居行动、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,采取政府补贴等 方式,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、高龄、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 居家适老化改造,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 保对象中的失能、高龄、残疾老年人家庭等,引导社会化专业机 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。鼓励发 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,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 养老品质。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。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, 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,保留线下服务途径,为老年人 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。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 养老服务对象信息、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、互认和开放共享。

三、组织保障

( 一 ) 加强组织领导。发挥党总揽全局、协调各方的领导核 心作用,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 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 程。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,明确落实措施和进 度安排。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,研究并推 动解决,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
( 二 ) 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。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,落 实支持政策,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。民政部要会同国家以展 改革委等部门,建立健全评价机制,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 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。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 服务综合监管,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,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。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,开展服务质量 第三方认证。

( 三 ) 营造 良好社会氛围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 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,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,畅通意 见建议反馈渠道。要凝聚社会共识,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 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。重要改革事项要充分听取 意见,提前做好风险评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