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的通知

所属分类:养老政策  来源:镇江12349平台

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

关于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的通知 

国卫办老龄函〔2022〕204 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:

国务院 为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, 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 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》《“十四五”健康老龄化规划》精神,我 委在组织实施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的基础上,决定 2022-2025 年 在全国广泛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(以下简称关爱行动) 。现将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主要目标

( 一 ) 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与需求;

( 二 ) 增强老年人心理健康意识,改善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;

( 三 ) 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服务水平。

二、重点范围

2022-2025 年在全国范围内选取 1000 个城市社区、1000 个农 村行政村开展关爱行动, 到“十四五”期末原则上全国每个县(市、 区)至少一个社区或村设有老年心理关爱点,各地老年心理关爱 点名额分配见附件 1。各地按要求对老年心理关爱点常住 65 岁及 以上老年人开展心理健康评估, 重点面向经济困难、空巢(独居)、 留守、失能(失智)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。

三、具体内容

( 一 ) 开展培训。

1. 我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简称慢病中心)每年举办 1 期国家级培训班,省级和部 分市级卫生健康委选派 1 名关爱行动负责同志参加现场培训,其 他省级和市级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线上培训。

2. 我委委托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每年举办若干期基层老年 心理关爱点工作人员培训班。参训人员为全国各地老年心理关爱 点相关工作人员。

3.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,举办关爱行动线上线下培训活动。

有关培训通知另发。

( 二 ) 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和宣传。

对老年心理关爱点常住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,以集中或入户的 形式开展心理健康评估,了解老年人常见心理问题。同时,广泛 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。

( 三 ) 开展必要的干预和转诊推荐。

1. 对评估结果显示正常的老年人,鼓励其继续保持乐观、向 上的生活态度,并积极带动身边老年人共同参与社会活动。

2. 对评估结果显示轻度焦虑、抑郁的老年人,可实施心理咨询、 心理治疗等心理干预,改善其心理健康状况,并定期随访。

3. 对评估结果显示疑似存在认知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心理健康 问题的老年人,建议其到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健康门诊就医。

具体工作方法详见慢病中心编制的《老年心理关爱行动工作 手册》及《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与干预手册》(另发)。

四、组织实施

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组织开展, 慢病中心组织实施。 慢病中心负责工作规范制定、人员培训、技术指导和总结评估等 具体工作。

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制定本省(区、市)关爱行动工作方案; 县(市、区)卫生健康局牵头协调相关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,按 照统一要求组织老年心理关爱点做好具体工作。慢病中心负责维护老年心理关爱行动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(以 下简称平台,属慢性病与伤害防控信息管理系统的子系统) ,以 满足信息化服务和管理需求。平台用于老年心理关爱点的上报和 审核、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录入、评估数据录入及评估结果 分类管理、各地区工作进度统计、工作成果展示与交流等。具体 操作详见慢病中心编制的《老年心理关爱行动信息服务与管理平 台操作手册》(另发)。

五、时间安排

( 一 ) 2022 年时间安排

1. 老年心理关爱点申报(2022 年 6 月) 。省级卫生健康委统 一填写 2022 年老年心理关爱行动省级计划表(附件 2) ,并通过 平台申报拟于 2022 年开展关爱行动的老年心理关爱点。

2. 逐级培训(2022 年 7-8 月)。

3. 行动开展(2022 年 9-11 月)。

4. 调研指导(2022 年 12 月) ,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通 过材料审核、座谈讨论等方式,对各地关爱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。

( 二 ) 2023-2025 年初步时间安排

逐步扩大老年心理关爱点覆盖范围。

1. 老年心理关爱点申报(每年 1-2 月)。

2. 逐级培训、行动开展(每年 3-9 月)。

3. 调研指导(每年 10-12 月)。

六、有关要求

( 一 ) 加强组织协调。各地要从协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 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高度,充分认识开展老年心理关 爱行动的重要意义,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,制定关爱行动实 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,明确任务分工,认真抓好落实,做好宣 传倡导,提高关爱行动影响力。

( 二 ) 认真选取推荐。各地要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基础好、积极性高为原则, 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, 分年度做好推荐工作, 力争本省份到 2025 年底每个县(市、区)至少一个社区或村设有 老年心理关爱点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关爱行动要求增加老年 心理关爱点数量,惠及更多老年人。

( 三 ) 强化行动保障。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开 展关爱行动,切实保障工作经费。鼓励各地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, 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作用,形成合力,确保目标顺利实现。

( 四 ) 规范材料报送。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于 2022 年 6 月 24 日前将 2022 年关爱行动省级计划表及关爱行动省级联络员回 执(附件 3) 发送至电子邮箱。2023-2025 年, 每年 2 月 28 日前 报送当年关爱行动省级计划表。2022-2025 年,每年 11 月 31 日 前报送当年关爱行动年度总结(主要工作指标见附件 4)。

附件:略

 

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 

2022 年 6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