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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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卫老龄发〔2019〕61 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当前,我国老年人口规模持续扩大,对健康服务的需求愈发 迫切,为解决老年健康服务体系不健全,有效供给不足,发展不 平衡不充分的问题,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, 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,根据《“健康中国 2030” 规划纲要》,经国务院同意,现提出如下意见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( 一 ) 指导思想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 导,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深入贯 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,以维护老年人健康权益为中心, 以满足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为导向,大力发展老年健康事业,着 力构建包括健康教育、预防保健、疾病诊治、康复护理、长期照护、 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、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,努力提高 老年人健康水平,实现健康老龄化,建设健康中国。

( 二 ) 基本原则。

健康引领,全程服务。以大卫生、大健康的理念引领老年健 康服务体系建设,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,着眼生命全过程,对影 响健康的因素进行干预,提供综合连续的全程服务。

兜底保障,公平可及。以基层为重点,提高服务效能,保障 经济困难的失能 ( 含失智 )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基本健康 服务。促进资源优化配置,逐步缩小城乡、区域差距,促进老年


健康服务公平可及。

政策支持,激发活力。履行政府在制定规划和政策、引导投 入等方面的职责,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,激发市 场活力, 鼓励社会参与, 满足多层次、多样化的老年健康服务需求。

统筹资源,共建共享。统筹政府各部门、社会各方面资源, 动员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,共同促进老年健康服务发展,实现共 建共享。

( 三 ) 主要 目标。到 2022 年,老年健康相关制度、标准、规 范基本建立,老年健康服务机构数量显著增加,服务内容更加丰富, 服务质量明显提升, 服务队伍更加壮大, 服务资源配置更趋合理, 综合连续、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,老年人的健 康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。

二、主要任务

( 一 ) 加强健康教育。利用多种方式和媒体媒介,面向老年人 及其照护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,内容包括营养膳食、运动健身、 心理健康、伤害预防、疾病预防、合理用药、康复护理、生命教 育和中医养生保健等,促进老年人形成健康生活方式,提高老年 人健康素养。积极开展中医药膳食疗科普等活动,推广中医传统 运动项目,加强中医药健康养生养老文化宣传。开展老年健康宣 传周等活动,宣传老年健康科学知识和相关政策,营造关心支持 老年健康的社会氛围。老年大学和老年教育机构要将健康教育纳 入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。依托社区服务中心、基层老龄协会、老 年大学等,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活动,自觉主动维护身心健康。 ( 国家卫生健康委、教育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民政部、农业农村 部、广电总局、体育总局、国家中医药局、中国老龄协会按职责 分工负责 )

( 二 ) 加强预防保健。建立健全老年健康危险因素干预、疾病 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、失能预防三级预防体系。落实国家基本公


共卫生服务项目,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,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 况评估、体格检查、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服务,将老年人健康管 理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,把老年人满 意度作为重要评价指标, 县 ( 市、区 )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对 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,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评价。以老年人为 重点, 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。开展老年人营养改善行动, 监测、 评价和改善老年人营养状况。加强老年人群重点慢性病的早期筛 查、早期干预及分类管理,积极开展阿尔茨海默病、帕金森病等 神经退行性疾病的早期筛查和健康指导。实施失能预防项目,宣 传失能预防核心信息,降低老年人失能发生率。加强适老环境建 设和改造,减少老年人意外伤害。重视老年人心理健康,完善精 神障碍类疾病的早期预防及干预机制,针对抑郁、焦虑等常见精 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,开展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和随访管理,为 老年人特别是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心理辅导、情绪纾解、悲 伤抚慰等心理关怀服务。( 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民 政部、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)

( 三 ) 加强疾病诊治。完善老年医疗资源布局,建立健全以基 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,老年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为核 心,相关教学科研机构为支撑的老年医疗服务网络。有条件的二 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开设老年医学科,到 2022 年,二级及以上 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 50%。各地可根据实际, 加大老年医院建设力度。重视老年人综合评估和老年综合征诊治, 推动老年医疗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的单病种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 的多病共治模式转变。强化老年人用药保障,开展老年人用药使 用监测, 加强老年人用药指导, 建立老年慢性疾病长期处方制度。 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服务,促进优质中医药资源向社区、 家庭延伸。

全面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,医疗机构普遍建立老年


人挂号、就医绿色通道,优化老年人就医流程,为老年人看病就 医提供便利服务。开展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,推动医 疗卫生机构开展适老化改造,开展老年友善服务,到 2022 年, 80% 以上的综合性医院、康复医院、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 成为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。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 人提供家庭病床、巡诊等上门医疗服务。( 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 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)

( 四 ) 加强康复和护理服务。充分发挥康复医疗在老年医疗服 务中的作用,为老年患者提供早期、系统、专业、连续的康复医 疗服务。大力发展老年护理服务,建立完善以机构为支撑、社区 为依托、居家为基础的老年护理服务网络。开展中医特色老年人 康复、护理服务。加强护理、康复医疗机构建设,鼓励医疗资源 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公立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、康复医疗机构,鼓 励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,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 构的康复、护理床位占比。支持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富余 编制床位开设康复、护理床位。到 2022 年,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 理床位占比达到 30%。( 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民政部、 财政部、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)

( 五 ) 加强长期照护服务。探索建立从居家、社区到专业机构 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模式。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, 为失能老年人上门开展健康评估和健康服务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 等方式,支持社区嵌入式为老服务机构发展。依托护理院 ( 站 )、 护理中心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、乡镇卫生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 具备提供长期照护服务能力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、乡镇敬老院等 养老机构,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。鼓励各地通过公建 民营、政府购买服务、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,支持各类医养结合 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。

增加从事失能老年人护理工作的护士数量,鼓励退休护士从


事失能老年人护理指导、培训和服务等工作。进一步开展职业技 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,充实长期照护服务队伍。面向居家失能 老年人照护者开展应急救护和照护技能培训,提高家庭照护者的 照护能力和水平。( 国家卫生健康委、教育部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)

( 六 ) 加强安宁疗护服务。根据医疗机构的功能和定位,推动 相应医疗卫生机构,按照患者“充分知情、自愿选择”的原则开 展安宁疗护服务,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床位,有条件的地方可建 设安宁疗护中心,加快安宁疗护机构标准化、规范化建设。积极 开展社区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。探索建立机构、社区和居家安宁 疗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,形成畅通合理的转诊制度。制定安宁疗 护进入和用药指南。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 容和收费标准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,属于治疗、 护理、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, 按现有项目收费 ; 属于关怀慰藉、 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,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,收费 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。

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,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 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、舒适照护等服务,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 支持和人文关怀。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,将生命教育纳入中小 学校健康课程,推动安宁疗护理念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和接受。认 真总结安宁疗护试点经验,稳步扩大试点。( 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 家发展改革委、教育部、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)

三、保障措施

( 一 ) 强化标准建设。制定老年人健康干预及评价标准。建立 健全长期照护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,制定长期照护专业人员职业 技能标准。制定老年医疗、康复、护理、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 务机构基本标准和服务规范,制定综合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和管 理指南,制定老年友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。研究完善上门医疗护


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内容、标准、规范及收费和支付政策,建立 健全保障机制,鼓励相关机构投保责任险、医疗意外险、人身意 外险等,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,适当提高上门服务 人员的待遇水平。( 国家卫生健康委、民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 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医保局、银保监会、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)

( 二 ) 强化政策支持。各地要积极出台实施扶持政策,在土地 供应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对老年健康服务发展予以支持和倾斜。 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医院、康复医院、护理院、安宁疗护中心等。 加大对贫困地区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,推动实现城 乡、区域老年健康服务均等化。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、失能 老年人补贴制度,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。研究建立 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,推动形成符合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 框架。( 国家发展改革委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、国家医保局、银保监 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)

( 三 ) 强化学科发展。推进老年医学研究中心、国家老年疾病 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基地建设,打造高水平的技术创新与成 果转化基地。加强老年健康相关科学研究,通过各级财政科技计 划支持老年健康相关预防、诊断、治疗技术和产品研发。加强老 年健康相关适宜技术研发与推广。引导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 老年医学、药学、护理、康复、心理、安宁疗护等相关专业和课程, 开展学历教育。( 教育部、科技部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、国家中医药 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)

( 四 ) 强化队伍建设。加强老年健康人才培养,支持开展老年 健康服务相关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,壮大老年健康人才队伍。加 强老年健康促进、老年医学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培训,建立培训机制, 建设培训基地,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。扩大老年护理 服务队伍,补齐服务短板,到 2022 年基本满足老年人护理服务需 求。完善老年健康相关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以技术技能价值激励


为导向的薪酬分配体系,拓宽职业发展前景。( 国家卫生健康委、 教育部、民政部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 工负责 )

( 五 ) 强化信息支撑。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,研发可穿戴 的老年人健康支持技术和设备,探索开展远程实时查看、实时定位、 健康监测、紧急救助呼叫等服务。加强老年健康服务相关信息系 统建设,促进各类健康数据的汇集和融合,整合信息资源,实现 信息共享。积极探索“互联网 + 老年健康”服务模式,推动线上 线下结合,开展一批智慧健康服务示范项目。( 国家卫生健康委、 工业和信息化部、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)

( 六 ) 强化组织保障。建立政府主导、部门协作、社会参与的 工作机制,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, 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,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 促进养老、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总体部署,结合实际制定老年健康 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规划和实施办法。

 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 教育部民政部

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

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 2019 年 10 月 28 日